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南京市企业工资集体合同(2009年版)》宣传提纲
发布日期:2009-06-11 来源: 浏览次数: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2009年3月13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发布了《南京市企业工资集体合同(2009年版)》(以下简称《工资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推行《工资集体合同》,有利于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地把握、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约定劳动报酬关系;有利于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工资集体合同签订质量;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有利于增进劳资双方密切合作程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互利双赢。

一、推行《工资集体合同》的目的和意义

当前,在深入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国际金融危机等多种因素影响下,过去隐形的劳资纠纷、劳动争议逐渐暴露了出来。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受理的案件看,其中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劳资纠纷和争议最为突出,急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多样化的制度措施予以规范和协调。发布《工资集体合同》的目的,就是进一步推进全市工资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提升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质量,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将双方共同关心的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问题和矛盾,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来加以约束和解决;用集体劳动报酬关系规范个别劳动报酬关系,改变劳动者作为个体在劳动报酬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倡导社会公平、劳资共赢的价值理念,提高劳动关系协调效能,降低劳动关系协调成本,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第一,推行《工资集体合同》是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内在要求。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

的重要法律制度,而工资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劳动报酬关系的专项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中,再次明确“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其中第五十二条专门就工资调整等专项集体合同作出规定,表明《工资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中的一种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于工资集体合同。如: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资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在十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等。依法订立的工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合同制度是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又是工资集体合同制度的运行载体,处于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基础地位,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第二,推行《工资集体合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

力抓手。劳动合同制度与工资集体合同制度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但两者职能有所区别。劳动合同制度侧重于劳动关系的初始建立,以解决个别劳动关系问题为主;工资集体合同制度侧重于劳动报酬关系的运行调整,以解决集体工资关系问题为主。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工资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灵活有效调节劳动报酬关系的机制和抓手。因此,工资集体合同制度的最重要功能,是在劳动关系建立以后,寻找劳资双方劳动报酬分配的最佳结合点,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大力推广规范的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可以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共同关心的劳动报酬事项达成共识,载入工资集体合同,形成法律约束力,有效化解影响劳动关系和谐运行的劳动报酬问题,为打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推行《工资集体合同》是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决定工资水平,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的基本模式是在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基础上,由劳资双方谈判共同决定工资水平以及年度增长速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制度是“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但从过去的实际运作看,“市场机制调节”和“企业自主分配”相对比较到位,而“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则有点不足,特别是职工民主参与在一些企业做得不够。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四句话”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偏废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很好体现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制度。《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39号),就是要确保“政府监控指导”职责到位的有力保障;而发布《南京市企业工资集体合同(2009年版)》,就是落实政府主导职能的具体体现。工会代表职工对企业的工资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就是为了加强职工对工资分配的民主参与和监督,这在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对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得格外重要。

第四,推行《工资集体合同》是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高我市工资集体合同制度运行质量的现实需要。截至2008年底,全市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工资集体合同为3225户,覆盖面很小。就是这些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工资集体合同,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是一些重要的协商内容合同没有反映,有的是送审时间远远超出了十天的法定时限要求,有的劳动保障工资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和文书不够严格,等等。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在整个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合同制度运行中居于基础地位。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作为处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主导地位、代表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劳动保障部门,有责任更具体、更明确地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实现制度运行的规范化、高效化。为此,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在征求市总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南京市企业工资集体合同(2009年版)》。

二、2009年版《工资集体合同》的主要特点

《南京市工资集体合同(2009年版)》,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经验,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从形式到内容进行了创新设计。归结起来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坚持《工资集体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程序的封闭性。《工资集体合同(2009年版)》共20条,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文本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构成,主要包括工资水平增(减)幅度、工资分配办法修订、工资支付办法修订等内容,对签订、通过、送审、公布等程序作出了封闭性规定,还对变更、解除、履行、有效期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明确,并对附件作出了规范。这些都是工资集体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与劳资双方利益密切相关。

二是坚持劳动基准与协商约定的融合性。工资集体合同是最低标准合同,是劳动者就有关劳动报酬事项的最低标准和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工资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格式文本中的填空部分,旨在强调国家劳动基准必须遵守的前提下,尊重主体双方意愿,尽可能对主体双方可协商、能协商的内容留有充分空间,引导主体双方结合实际就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如工资水平增(减)幅度、工资分配办法修订、工资支付办法修订、工资发放日等内容,都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三是坚持工资集体合同的引导性和一线职工的保护性。格式文本相关条款的规定,注重引导当事人的工资集体协商朝着高于法律规定、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进行。如过去几乎所有的集体合同都约定,本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地方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集体合同就是对国家劳动基准的直接复制,集体协商就完全失去了意义。为此,格式文本规定,本单位年度工资总额不低于    元,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    元。为切实加强对企业管理干部与职工工资分配的监控,突出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的问题,工资集体合同特别规定要对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协商,并如实填写“普通职工平均工资增(减)幅    %”的协商结果。

四是坚持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工资水平增(减)幅、工资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等,是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针对当前企业工资增长机制普遍缺失、劳动者不能分享企业经济发展成果的突出问题,格式文本特别强调,当事人每年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劳动生产率、单位经营状况,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方案等进行协商,从而推动建立既符合法律政策、又符合企业实际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从而合理提高劳动者工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