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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

一、凡我市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成教中心校、区县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符合职业培训补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条件的,均可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入网申请,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除须满足入网条件外,另参考地域分布、培训项目设置、培训能力、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因素。

二、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和退出机制。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度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要求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定点培训机构应配有专职人员管理联网事宜,定期接受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联网初装费、刷卡机费用由市级财政给予一定支持,其余由定点培训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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