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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职业培训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办法

我市已经建立职业培训个人账户的劳动者,可持本人劳动保障卡就近到区(县)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职培中心)、街、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进行培训报名咨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劳动者的身份状态进行核对,并告知政府补贴培训有关政策和相关信息,指导劳动者选择培训项目,并由劳动者自主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政府补贴范围内的项目培训,根据对象身份的不同,对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培训个人账户的使用对象及要求

(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本市城镇新增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当年内可以参加一次职业指导培训和一次纳入政府补贴范围的职业技能或创业培训;本市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当年内只可参加一次职业技能或创业培训项目。

1、职业指导培训:主要讲授就业形势,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制定个人求职计划等共16课时。新增就业转失业人员于职业指导培训结束后,凭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市场需求情况,定期发布和调整市场紧缺就业培训信息,培训项目包括针对具体职业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培训。

(二)新生劳动力:本市新生劳动力持劳动保障卡可到定点培训机构咨询报名,参加政府发布培训项目的中、高层次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见习培训,报名注册后,按照个人账户制度执行。当年内,可刷卡支付相应培训费用一次。

(三)农村劳动力:我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可持劳动保障卡,就近到所在区(县)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职培中心)、街(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咨询报名。当年内可以参加一次职业指导培训和一次纳入政府补贴范围的职业技能或创业培训。

(四)在职职工培训:

我市在职职工参加政府发布的市场紧缺工种的高级工以上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可持本人劳动保障卡,到定点培训机构咨询报名参加技能培训,当年内可刷卡支付相应培训费用一次。

二、培训和鉴定考核

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班实施培训时,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发布的培训课时认真实施培训,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督导。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需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原十城区辖区内定点培训机构所开办的培训班结束后,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共同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原五县辖区内定点培训机构开办的培训班,由原五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参与督导。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班,实行考培分离机制,原则上由第三方进行鉴定考核。                

三、培训个人账户的核销比例

(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

1、职业指导培训:对按规定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的公共职业培训机构给予100元/人次的培训补贴,在培训班结束后由参培学员划账支付。

2、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城镇失业人员参加政府发布的补贴培训项目或创业培训,将根据市物价等部门确定补贴标准(含培训费、教材及实习材料费、鉴定考核费、证书费),全额核销。

(二)新生劳动力:我市新生劳动力参加政府发布的补贴培训项目中、高层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将根据市物价等部门确定补贴标准,按补贴标准的50%进行核销;参加见习培训的,仍按宁劳职培字[2004]1号文件执行。

(三)农村转移劳动力:我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参加政府发布的补贴培训项目或创业培训,将根据市物价等部门确定补贴标准,按补贴标准的60%进行核销。

(四)在职职工:我市在职职工参加政府发布的市场紧缺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市物价等部门确定的补贴标准,按补贴标准的50%的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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