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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抓手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又称工资谈判)是指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或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收入水平及其增长幅度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化企业工资改革、落实政府宏观工资政策的有效手段,是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增长与制衡机制的有效方法。我市自1997年以来,稳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全面推进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权益,职工工资得到明显增长,同时也进一步和谐了劳动关系,企业发展得到了有效的促进,实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赢”。

一、基本情况

(一)确定目标,明确责任。我局自2001年以来,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劳动保障核心工作之一,列为每年度的奋斗目标任务。同时与区、县共同推进该项工作,向区、县下达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分解该项目标任务,确保该项任务的顺利完成。通过目标考核责任制,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从点到面逐步扩大、逐年递增,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户数从2001年的50户发展到2007年的1865户。

(二)制定规则,规范运作。2000年,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局会同市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制定了《南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宁劳计字[2000]8号)。从工资集体协商的定义、协商的内容、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程序、工资协议签定及合法性审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并制定工资协议范本供企业参考。因当时国家、省局皆未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故我市出台的文件具有较高的操作性和指导意义。不仅为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而且具有较高的实际操作性,推进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步入了规范、有序的轨道。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局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拟定了《南京市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已向市政府法制办申报作为政府规章列入立法计划。

(三)多方配合,合力推进。在市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领导下,我局与市总工会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年初共同商定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方案,制定工作计划,按序时进度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工作协调。多次召开区、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题研讨会,及时掌握各区、县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各区、县企业特点给予政策支持和分类指导。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面临的难点、热点问题,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制定政策,机制激励。2004年,为加快我市富民进程,尽快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拟订《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报经市政府办公厅发文。2006年又制定《关于贯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意见》的具体政策。进一步明确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自主确定的工资总额,允许税前列支的鼓励政策。同时运用工效挂钩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将工效挂钩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紧密结合,使企业因经济效益增长允许税前增加的工资,通过平等协商形式落实职工工资的增长。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工资增长机制。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政策咨询、集中学习等多种形式,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了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这一新型的工资决定机制建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与区、县总工会的联系,共同指导企业进行工资谈判,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以2004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出台为契机,大力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召开16场专题培训班,对千余户企业的劳资、工会人员就进行培训。并与市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多次共同举办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班,就劳动工资政策、业务知识进行专题培训,使其初步掌握了工资政策,提高了他们协商的能力。

(六)严格执法,保障开展。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年度书面审查中,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签定作为重要内容。严格按《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企业的拒绝协商、不按规定报审等情况进行严厉查处。

   二、主要成效

一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了企业内部分配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市场化,体现公正公平、效率优先的原则。

二是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了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和谐了劳动关系,从制度上保证了工资指导线的贯彻落实。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框架下,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双方都应当自觉严格遵守,从而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起到制度上的保证作用。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谈判,找出最佳结合点,从而达到使双方满意的效果,和谐了劳动关系,有效地促进了企业发展。

三是逐步形成了工资的市场决定机制,深化了企业工资改革,适应了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在工资协商中,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是谈判的主要依据,有利于企业收入分配引入市场机制。

三、存在问题

一是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对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刚性约束力不强。《劳动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罚则,以至于一些企业以此为借口,拒不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二是一些企业经营者片面地将“企业自主决定”理解为企业单方面决定工资,认为如果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要加薪,怕提高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因此对开展工资协商不积极、不配合。

三是支撑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资源不足,与企业行政方面相比,占有信息资源如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不对称。影响了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

四是应工会体制原因工会主席职能不到位。企业工会主席其工作岗位和工资收入由企业提供,这种特殊身份使企业工会主席,尤其是私营企业的工会主席,在为广大职工争取权益的过程中会受制于企业,不能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所应起到的作用。

五是工资集体协议内容过于程式化。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层次比较低,谈判内容笼统单一,如谈判中,仅仅涉及企业工资总量的增长,其增量并未细化到具体岗位和职工身上,这就无法保证一线工人和普通工人增加工资。目前的工资协商对企业整体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等触及较少,如中夜班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年终奖、计件工资单价等工资项目尚未列入集体谈判内容,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对企业工资分配行为形成实质性的影响,有走过场的倾向。

四、几点想法                  

(一)工资集体协商应是坚持不懈的,而不是就事论事,是通过连续的不平衡对平衡的一种机制。工资集体协商应当是依据三个基础条件,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去共同改善经营环境,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一种协商性的、制度化的活动。三个基础条件就是:1、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2、各类工种职位的市场工资价位;3、企业的经营情况。

(二)工资集体协商应当更加注重协商结果的实现,而协商结果的实现是需要双方努力的。工会方应具备辨明结果真假的能力,且应具备一定的恒心;企业方应具备诚信之心,开诚布公,不做假帐。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深入、稳步推进,在于工会的层层推动;在于企业经营者的认同、知晓;在于各方面关心、支持,比如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在争议处理上,在制约企业消极抵制等方面都要有积极的应对措施,才能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的有效推进。

(四)认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数应需要统一的口径和标准,其标准是依法开展,通过平等协商、签定协议、完成合法性审查、履行协议规范运作。

(五)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属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应结合经济发展形势、企业改革状况等推进。如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强力推广可能会有负面影响,反而不利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良性发展。

五、建议和措施

按照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精神。为构建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收入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确保 “两个率先”“五有”目标的实现,劳动保障部门在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做好引导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特点和行业工资水平增长职工工资的工作同时,应加快推进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落实市政府提出的时序目标要求,巩固党政主导、企业主做、工会主推、职工参与、各方支持的推进格局,层层实行目标分解和责任考核,推动各类企业不分所有制普遍开展工资协商。

(二)积极配合支持“要约行动”和建立健全要约书和履行情况报告书制度,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效开展。开展集体协商要约,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权利,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级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加强督促企业积极主动地响应企业工会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约。对于不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又拒不改正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提高要约行动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同时还应当支持企业工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要在劳动保障证年检、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和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比中体现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内容,多方面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分类指导,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实效。对工资协商推进情况及时进行交流,根据企业不同的情况设计不同的工资集体协商文本。从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入手,突出协商重点,主攻协商难点,做到与企业发展规模和管理水平相适应、与职工工作绩效相挂钩、与社会保障水平相衔接。重点指导非公企业及劳动关系矛盾突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着力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问题,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有效性、针对性。切实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共同推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解决中小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工会或职工确实比较难与企业单独建立这种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是如果把这种工资集体协商上移到上级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行业或者区域企业组织的代表就工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就能够解决中小企业工会或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能力弱、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难的问题。

(四)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向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延伸,深化国有企业的分配机制,协调处理出资人与职工集体协商之间的关系;向劳务派遣工延伸,推动由工会代表劳务工与劳务工派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提高县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和1+X签订模式的质量,充分体现区域性、行业性、小型企业专项合同(协议)的个性化;巩固完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台账。

(五)与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共同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员队伍,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水平。建立市、区县、街(镇)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将工会、人力资源、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群体中懂法律、懂管理、懂工资、懂谈判的人才充实到指导员队伍中,提高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使他们能真正承担起对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业务指导、政策咨询或者受聘担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等工作。同时注重对集体协商代表特别是工会方代表合法权益的保护,使他们能真正的、积极地代表广大职工的利益。建立区县、产业定期培训指导员制度,提高指导水平和谈判能力。发挥三方机制平台作用,协调三方力量共同加强指导,加大三方合作推进力度,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广泛参与的环环相扣、连续推进的工作链。

 

稿件来源:综 合 工 资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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