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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

党的十七大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和要求,要完成好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历史使命,克服和战胜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挑战,实现全市劳动保障工作健康、和谐发展,必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以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证。

近年来,我们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在市委组织部的帮助指导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展开,并取得了一些进展:规范处级干部选拔和管理、试行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部双向选择、严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强化教育培训、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等,有力地推动了新时期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组织和人才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创新激励机制,正是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人才的治本之策。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通过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一套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我局特色的干部人事制度,为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证。基本目标是:

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管理体系,形成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工作环境,实现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与合理配置。

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创新成果的根本标准。坚持“三创”精神,坚持和发扬我党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改革那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制度和方式方法。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群众公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三、改革、创新干部人事制度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点是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通过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全相关制度措施,形成正常的更新交替机制;逐步实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交流、监督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一)完善处级干部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制度。将竞争上岗作为处级干部任用的主要方式,逐步实现处级干部全员竞争上岗和公推公选,提高处级干部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

实现处级干部轮岗交流经常化和制度化,对在管人、管钱、管物等关键岗位上任职满10年的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实施轮岗交流。

(二)加强对科级干部任用工作的指导。逐步实现对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任用有程序性控制向制度化管理的过渡。出台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指导意见,将竞争上岗作为科级干部任用的主要方式。实施科级干部处室内部轮岗交流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科级干部在全局系统内的轮岗交流,实现人才通用化。

(三)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根据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特点,除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即评即聘外,对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留有一定空岗的情况下,在3—5年内全面实现评聘分离和竞争上岗制度,改变以往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一评就聘、一聘终身的现象,增强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刻苦钻研本职业务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四)完善民主推荐、考察测评和任前公示制度。把民主推荐作为确定处、科级干部考察人的必经程序,适当扩大参与人员范围,提高民主推荐质量。完善干部考察方式,将当面谈话为主逐步向谈话与无记名投票测评相结合过渡,充分反映民意,提高考察结果的真实度和可信度。完善任前公示制度,适当扩大公示的内容和范围,在以往公示任职命令的基础上,将民主推荐、考试结果、干部考察等内容在适当范围作适时适度的公开,充分发挥群众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不称职、不胜任干部调整办法。对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的处、科级领导干部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制度。

完善领导干部考评办法,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除按规定免职、降职外,实行待岗制,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下岗学习、离职分流等多种办法予以调整,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六)改进和完善干部培训制度。完善干部脱产学习、在职自学和出国培训交流等制度。有计划选拔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出国(境)培训交流和到高等院校进修,出台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鼓励干部职工在职自学,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有效性,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能力和素质。

(七)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探索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纪律和法律追究责任。

 

稿件来源:人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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