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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新形势下我市劳动争议调处新机制的建设

一、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织和工作现状

我市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随着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这一制度为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组织现状。目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共建有17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中省级和市级各自建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3个区县分别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两个开发区也建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载体实行三方机制,分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劳动者,经委(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目前,除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外,我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共有专职仲裁员49人,平均3.2人;从事书记员等辅助工作的15人,平均1.2人。市局劳动争议仲裁处现有专职仲裁员8人,外聘书记员5人。

2、工作现状。2000年至2005年的五年间,全市总共受理劳动争议案9686件,2007年受理劳动争议案6919件。2008年1至4月份,我市已经受理劳动争议案达到7684件,全年预计在15000件左右。在全市16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中,有7家劳动争议案目前受理超过500件,其中市本级受理劳动争议案641件,全年预计受理1600件左右。根据劳动争议组织规则,劳动争议案件与仲裁员的比例应在501,但全市目前仅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派的57人专职仲裁员处理大量的劳动争议。今年1-4月份,市本级仲裁员平均承办案件107件,13个区县仲裁员平均承办案件130件。案多人少,城乡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与劳动争议机构处理纠纷能力严重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今年5月1日已经实施,作为一部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我们在看到仲裁法的亮点的同时,感到前所未有的法律责任和政治压力。

二、我市劳动争议仲调处机制建设

按照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争议处理落实在基层”的要求,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如何调整工作思路,用可持续创新的方法解决劳动者诉累的问题,我们有两个方面的建议:

1、积极筹建具有实体化形态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争议仲裁队伍。

据了解,全国约有五分之一左右的劳动保障部门已建立起“劳动争议仲裁院”,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仲裁组织规则的规定,结合外地经验,省劳动保障厅在2008年工作安排中明确要求全省省辖市和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区县普遍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争取明年全省全部解决。目前,我省泰州市和我市江宁区已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并运作,苏州、无锡、镇江等地已将方案报政府编办待批。因此,在我市应及早考虑建立专司劳动争议处理的市、区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院”,作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依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调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目前,我市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主体人员是由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既有的编制内抽调的,依靠他们承担着全市90%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其余约10%的案件由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和律师等社会各界具有仲裁员资格的人员进行处理。鉴于兼职仲裁员介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精力受限,劳动保障部门人员编制有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现有人员要按照规定时效妥善处理超量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确属存在困难。通过建院,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有力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效能,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量。

2、在筹建劳动争议仲裁院时,考虑其案件处理能力建设中应充分注意劳动争议调解效能建设。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根本在调解,做到案结事了;执法在裁决,做到以案释法。近年来,尽管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日常案件处理中严格“两前两后”(即裁前调解,裁前会审,裁后答疑,裁后回访)制度,尤其在裁前调解时突出全过程调解,即从受理案件开始直至下达仲裁裁决前,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意愿,仲裁员即可安排调解。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我市劳动争议处理的现状仍然是“一头冷,一头热”,即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场面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场面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调解工作不能使原本通过基层组织或者企事业单位调解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地处理。

通过以上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激增的事实和各类调解组织之间调解工作相脱节,以及非劳动仲裁机构调解工作与劳动仲裁实体裁决之间的脱节问题表述,我们设想从以下手段达到统一。

一是,整合全市劳动争议调解资源。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院建立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将全市分属不同管理渠道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们调解组织、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纳入劳动争议调解统一指挥系统。

二是,“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应配合工会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充实和完善乡镇和街道设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配合司法等部门,加强依法设立的基层人们调解组织的劳动争议调解功能。

三是,通过网络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案件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在全市各个劳动争议仲裁院,以及依法设立和授权具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的组织等端点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对直接到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出劳动争议申请,单位调解组织应依据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即行调解;对当事人直接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劳动争议调处申请的,“中心”可通过网络将该案分派至就近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或者指令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四是,探索调解与仲裁的无缝对接机制。对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者依法设立的基层人们调解组织、乡镇和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由“中心”将案外调解情况转入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院依法立案,依程序依法再行调解和组织审理,直至依法裁决。

 

稿件来源:劳动争议仲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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