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有关促进就业工作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在此背景下,南京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明确“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任务。这一目标的提出在全国同类城市中是率先的。为深入研究“充分就业城市”的基本内涵,探索我市“充分就业城市”的创建路径,我们从2008年3月至6月,通过实地座谈、外地考察、督查通报、文献梳理、专家研讨等方式,分析了我市促进社会充分就业的现状,提出了推进“充分就业城市”创建的标准体系与政策措施建议。调研报告分三个部分:1、对“充分就业城市”基本内涵的把握;2、我市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条件分析;3、推进我市率先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思路。
一、对“充分就业城市”基本内涵的把握
(一)劳动者就业一般状态与社会充分就业
就业的微观层面考量的是劳动者的就业状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我们认为劳动者就业的一般状态为两种:一是充分就业,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二是不充分就业,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从这种划分来看,劳动时间和劳动收入构成了劳动者就业一般状态的两个主要依据。
就业的社会层面考量的主要是社会充分就业。原劳动保障部专项课题研究小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研究报告》提出,充分就业并不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全部都就业了,而是指在一定市场工资水平下,愿意就业的劳动者都能够就业的状况;此时,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仍会存在供求不匹配的摩擦性的失业。这种情况下的失业率被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称为自然失业率。经济学家们最初认为自然失业率为2%—3%即为充分就业,随着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发生的经济和技术变革,标志充分就业的自然失业率水平也上升到5%左右。
报告认为,充分就业是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一种状态,包含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城乡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这是实现充分就业的出发点。二是市场就业机制完善,就业渠道通畅,劳动者流动就业、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环境良好,这是实现充分就业的条件。三是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都能够得到就业机会或处于积极准备就业的状态,失业率调控在社会可承受的水平,这是实现充分就业的标志。四是大多数劳动者实现就业且比较稳定,并通过不断提高就业质量持续地增加收入,劳动关系更加稳定和谐,这是实现充分就业的结果。
(二)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实践考察
目前,理论界对于“充分就业城市”的研究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与观点。2006年下半年,四川省成都市结合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开展了创建比较充分就业城市的活动。在实践中,成都市将城乡统筹就业界定为:在成都市所辖地区,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工作时间(调查周内至少1小时)从事合法社会经济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劳动报酬、技术转让收入、经营收入或者依靠土地收益、房屋租赁和金融债券等资本投资方式获得的资本收益)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为就业。
成都市还提出,城乡统筹充分就业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指就业总量的“充分”满足,二是指就业结构的“充分”合理;三是指就业质量的“充分”提高。充分就业是指全部就业人员都达到充分就业的水平,统计上充分就业的度量主要是采用“适度”失业率来判断,如果失业率为4%,就业率为96%,则充分就业率为100%。比较充分就业是指不充分就业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就业状况。比较充分就业,分城镇就业人员的比较充分就业(成都市明确此类人员不充分就业率在10%以内)、农村就业人员的比较充分就业(成都市明确此类人员不充分就业率在20%以内)、流动就业人员的比较充分就业(成都市明确此类人员不充分就业率在20%以内)。
除了成都市外,辽宁省辽阳市也结合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初步拟制了创建充分就业城市规划,从量化指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政府促进就业政策支持等三个方面明确创建标准。其中,八条量化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GDP)年增长14%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下、城镇社区100%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为零、棚改回迁居民有就业意愿且有就业能力的全部实现就业再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接受就业服务后70%以上实现再就业、稳定就业人口占全市从业总人口80%以上、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场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市、区(县)两级分别达到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三)“充分就业城市”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架
综合有关调研和外地考察,结合南京实践,我们认为“充分就业城市”的基本内涵为:城市政府通过加强就业宏观调控,营造良好创业环境,不断提升就业质量,促进城市辖区内的常住居民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享有充分的就业机会,以实现城乡各类劳动者劳有其岗、业有所创、技有尽展、劳有多得的美好民生发展改善愿景,从而为迈向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城市奠定重要基础。
一个城市是否实现社会充分就业,科学的评价标准非常重要。通过对有关研究报告和南京市促进就业有关指标的分析,我们认为现阶段衡量我市充分就业的指标体系应有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包括就业调控指标、就业保障指标、就业质量指标三个方面。
就业调控指标主要体现在三个要求:一是区县全部实现创建目标。区县全部创建成为“充分就业区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享有充分的就业机会或处于积极准备就业的状态,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供需状况保持基本平衡。二是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失业预防调控得到加强,新增就业大于新增失业。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率达85%。三是“双零家庭”动态清除。城乡困难群体就业得到及时援助,“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出现一户、援助一户,稳定一户、脱贫一户。
就业保障指标主要体现在三个要求:一是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市、区县、街道(镇)、社区(村)按照“六到位”要求,全部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满足劳动者实现就业的服务需要。二是创业激励环境良好。创业就业促进政策体系健全完善,政策效应充分释放。市、区县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服务贴近、有效。每个区县至少建设一个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创业示范园,集聚带动300人以上就业或生产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少于10家,孵化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显著。三是就业资金保障有力。市级根据促进就业工作需要和3年创建目标任务,在逐年增加市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上年度结余部分70%的额度,用于促进创业就业工作;区县政府也要按照不低于上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5%的额度,安排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满足促进社会充分就业需要。
就业质量指标主要体现在三个要求:一是劳动者职业素质提升。从事技能岗位的新求职人员均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数量占在岗职工的60%;高技能人才在技能人才中的比例达到25%。二是劳动收入合理增长。建立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合理增长机制,严格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企业职工工资年均增长10%以上。三是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实行劳动合同全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应签尽签,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劳动关系基本稳定。
从长期发展看,充分就业城市既是一个目标,又是一个过程,因此,衡量充分就业城市的指标体系是动态的、阶段性的,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常抓不懈。
二、我市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条件分析
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实施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目标的积极就业政策。此后,我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积极就业再就业政策文件,大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区县、充分就业保障街道和社区活动,积极构建具有南京特点的、以市场为导向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目标责任、优惠政策、就业服务、管理调控、就业与社保联动“五大”工作体系,努力控制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促进全社会比较充分就业。2003年来,全市新增就业岗位94.08万个,城镇从业人员由2002年末的155.29万人上升到今年年初的208.03万人,新增就业人数72万余人,净增就业人数52.74万余人,城镇登记失业率由4.13%下降到3.2%,创近年来新低。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在全省保持了领先位置,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
(一)我市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有利条件
1、建立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衔接的目标责任体系,就业再就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涵。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创建充分就业保障街道和社区活动,并逐步提升到创建充分就业区县层面,强化区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目前,全市已认定充分就业区6个,充分就业保障街镇81个(其中,充分转移就业镇3个),社区805个,分别占全市13个区县、115个街道(镇)、838个社区总数的46%、70%和96%,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2、健全覆盖广大劳动者的优惠政策体系,不断提升政策的普惠性和实效性。市委、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先后创新制定出台了两轮55个就业再就业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不断完善覆盖不同就业群体、多层次、易转接的政策体系框架,增强行之有效就业政策的制度化、长效化保障实效。全市累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人数达到16.92万人,持证人实现再就业率达90%以上。2003年以来,全市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和吸纳就业的企业减免税费65190.78万元;拨付社保补贴29368.18万元、职介补贴2324.74万元、岗位补贴10575.16万元、职培补贴8695.67万元,分别惠及36.9万人次、63.48万人次、12.62万人次、36.65万人次,释放了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积极效应。
3、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服务体系,发挥市场促进就业的导向作用。一是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得到推进。市、区县共有公共人力资源市场15个,实有工作人员527人。115个街道(镇)、1035个社区村(其中有条件的行政村197个),按照“六到位”的要求,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服务平台,实现了信息全市联网,招聘的2876名劳动保障协理员,为居民提供“家门口式”的服务。二是人力资源市场中介载体得到发展。全市共兴办职业介绍机构413家(其中民营310家),提供了网上、市场、托底“三位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三是分层分类技能培训得到实施。对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实施青年见习培训;对劳动力市场紧缺工种,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开展“定单式”培训;对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劳动预备培训,尤其对城乡困难家庭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培训、技能培训的,给予补助。四是政府购岗援助再就业活动得到开展。累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4.43万人,援助困难人员就业7.9万人,实现了动态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目标。五是城乡统筹转移就业得到促进。分别在溧水、高淳两县和六合区建设3个技能教育公共实训基地,面向农村劳动力开展素质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步伐。目前,全市农业富余劳动力累计转移总量达86.35万人,转移比重70.7%;2007年,促进农民人均增收312.05元,完成市政府下达农民增收总量6.4亿元、人均增收310元目标的100.66%。
4、构建劳动力资源管理调控体系,初步建立全市失业预测预警机制。2002年以来,控制企业裁员的流量、流向和流速,支持企业改革改制,保障社会稳定,全市累计分流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离岗失业人员44.57万人;2003年,建立378.1万劳动力资源数据库,每季实施跟踪维护一次,提供了就业再就业长效工作前提;2004年,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属地化“片管专管”制度,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分别对辖区内的劳动力资源、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实行“以人为本、划片包干、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的管理服务;2007年,在全省率先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为39万人办理了劳动合同备案,有效掌握了劳动力资源的利用、就业流向、岗位配置等真实情况。在此基础上,研发失业预警软件系统,为夯实城乡劳动就业宏观调控奠定了基础。
5、创新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险联动工作体系,鼓励劳动者灵活就业、自主创业。一是促进社会保险与促进就业创业相结合。较早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以及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有效保障了灵活就业、自主创业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业有所创。二是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积极落实社会保险2/3的上限补贴。目前,全市有5万余名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了社会保险补贴,提高了就业困难人员的稳定就业率。三是提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能力。不断健全集免费培训、专家指导、跟踪服务等于一体的创业服务系统,全市共建成创业园(街)35个,吸引2894家企业入驻,吸纳8900人就业。四是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从扶持对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小额贷款、创业平台、创业服务等方面,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积极培育家庭型、社区型、集市型、田园型、园区型、孵化型、加盟型、流动型、实体型、加工型十大创业模式,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全市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804笔,小额担保贷款金额8066.4万元,培育创业者2.18万人,带动9.33万人实现就业。
(二)我市促进社会充分就业面临的主要矛盾
近年来,我市就业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要求相对照,与人民群众更好地实现就业、改善民生的迫切期盼相比,在政策体系、服务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还有差距:
1、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一,政策需要扩大适用范围,以促进城乡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2003年至今,我市出台并实施的两轮积极就业再就业政策,主要侧重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对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受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财力投入的影响,相关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还没有完全延伸、扩展到新生劳动力、农村农业富余劳动力。据预测,“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需要就业的各类群体供给总量在26万人左右,其中新生劳动力8.8万人,农村农业富余劳动力5万人,而每年可提供的就业岗位只有约20万个。政策充分覆盖城乡各类劳动者,促进其公平就业的效应有待进一步释放。
其二,已有的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释放促进充分就业的积极效应。当前,我市各类劳动力汇集重叠、总量供大于求,同时,人力资源的技能结构、技能水平难以满足企业生产发展和产品提档升级的需要,困难群体就业难度加大,“有岗无人上、有人无岗上”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技能人才大量缺乏,全市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证书持证率不到50%,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量的比例不足20%。而我市现行的职业介绍、岗位、职业培训等补贴存在财政补贴标准低、城乡差异大的问题。目前,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40元/人次、农村30元/人次,签订劳务协议的30元/人次;岗位补贴标准为每岗(人)每月200元;此外,我市技能等级培训补贴标准为人均400元,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人均500元。较低标准的补贴只能提供低端的就业岗位或组织开展低层次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容易造成劳动者选择就业创业门路窄、工作收入低、岗位不稳定,不利于劳动者通过提升自身素质实现高质量就业。
2、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制亟需强化。一是市级人力资源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亟需提升。目前,市级人力资源市场不足1000 m2,明显偏小的服务场所,只能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市场就业服务,难以让新生劳动力、本地农业富余劳动力以及外地民工获得与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资源。二是劳动保障平台在郊区县的行政村还没有实现全覆盖。目前,原五郊区县504个行政村中的197个已经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但因财政体制原因,仍有307个行政村尚未搭建劳动保障平台。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未在郊区县60.9%的行政村建立,制约了城乡之间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一体化的推进,影响了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有效组织,使得促进充分就业工作整体上存在“主城区强、郊区县弱”的格局。三是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编制和经费来源需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予以统一明确。目前,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大多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性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大多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编人员少、聘用人员多,在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同时,存在忙自身“吃饭”保障现象,开展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的能力比较欠缺。
3、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机制尚不健全。一是创业贷款的筹措仍然较难。近年,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导服务不断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发放进度有所加快,但融资难仍是创业的最大障碍。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网上调查,38.61%的创业者以自有资金从事创业活动,近20%的被调查者认为资金欠缺是投身创业的主要顾虑。不少创业人员反映,一些起步后快速成长为一定规模的企业由于受信用担保因素的制约,难以从商业性金融机构筹集到扩大发展规模所需要的资金,影响了企业成长壮大。二是创业园建设投入不足。近年城市规划建设力度加大,适合自主创业人员的场地逐年减少,但由于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载体建设的力度不大,没有对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的给予租金补贴,使得创业场地不能满足自主创业者的需求。三是缺乏“一站式”创业指导服务平台,提升创业者创业竞争力缺少整体推进合力。目前,我市社会扶持创业的服务体系还比较薄弱,民办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发展不快,创业孵化层次不高,市场信息发布、创业项目推介等有效指导和联动服务不够,不能完全适应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创业需求。特别是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分散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缺乏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在落实鼓励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担保发放创业贷款、指导强化创业培训、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孵化、发展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等方面还缺少整体推进合力。
三、推进我市率先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思路
(一)“充分就业城市”创建的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全过程,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创建“充分就业城市”作为推进民生发展改善的重要抓手,以实现社会充分就业为目标,以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为核心,以促进创业就业为重点,以人力资源开发为基础,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为手段,解放思想,统筹协调,梯次推进,科学评估,通过加强就业宏观调控,营造良好创业环境,不断提升就业质量,实现城乡各类劳动者劳有其岗、业有所创、技有尽展、劳有多得的民生发展愿景目标,为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南京奠定重要基础。
(二)“充分就业城市”创建的总体目标
对照创建“充分就业城市”评估指标体系,将三级联动创建充分就业保障社区、街道和充分转移就业镇以及充分就业区县活动,提升到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层面,立足原有基础和条件,加大实施推进力度,力争经过三年的努力,到2010年年底之前率先将我市创建成为充分就业城市。
(三)“充分就业城市”创建的实施步骤
2008年,全面推进阶段。全市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可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率达到75%,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覆盖率在98%以上;各区县至少建成一个创业园。对2006年创建为充分就业区的玄武、鼓楼、白下三个区进行“回头看”,落实创建新标准,雨花台、栖霞、江宁三个区创建为充分就业区。
2009年,全面提升阶段。全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可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率达到80%,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覆盖率达到100%;80%的区县至少建成一个示范创业园。对2007年创建为充分就业区的建邺、秦淮、下关三个区进行“回头看”,江浦、六合两个郊区创建为充分就业区,11个区率先达到创建标准。
2010年,全面达标阶段。全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农业可转移劳动力转移就业率达到85%,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覆盖率达到100%;各区县至少建成一个示范创业园。高淳、溧水两个县创建为充分就业县,在13个区县全部达标的基础上,全市全面实现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目标。
(四)“充分就业城市”创建的重点举措建议
突出城乡统筹就业、技能引领就业、创业倍增就业、服务保障就业四个重点,实施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创业带动、技能提升、市场对接、服务保障、失业调控、关系和谐“八大举措”,全力推进充分就业城市创建:
1、实施统筹规划引导举措。把扩大就业放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总体筹划,统一安排,推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紧贴我市实施跨江发展、推动“五个中心”建设,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就业评估论证制,释放重大建设项目对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的拉动效应。完善就业促进考核机制,将激励创业、促进就业、调控失业、动态清除“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家庭和落实就业资金等创建充分就业城市核心指标列为全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纳入对区、县和党政“一把手”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与劳动保障目标一并分解、一并考核、一并兑现奖惩。
2、实施普惠政策支持举措。按照能宽则宽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政策,将政策的惠及面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向新生劳动力和农业富余劳动力及就业困难人员扩展。按照法定程序,规范促进就业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岗位、社会保险等补贴政策,增强政策促进充分就业、公平就业的实效。大力援助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个人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贴;大力开发援助就业岗位,及时帮助群众解决就业困难。建立以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为重点的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动态清零机制,严格申报、认定、援助、服务、退出和评估措施,加强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的有机衔接,切实做到“两零”家庭“出现一户、援助一户、稳定一户、脱贫一户”。
3、实施鼓励创业带动举措。加大就业资金对创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创业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后续跟踪等服务。将政府创业培训补贴由本市城镇人员扩展到所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对外来人员在宁创业成功且带动我市就业的,给予适当创业培训补贴。提升城乡创业培训机构建设水平,引导、鼓励市民转变创业观念,提高创业能力,投身创业活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促进创业优惠政策,扶持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创新创优。加强创业园区等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的,三年内政府按比例给予租金补贴。大力实施“十百千万亿”创业工程,在全市打造10个示范创业园,选树100名优秀创业典型,扶持1000名劳动者成功创业,带动1万人就业,小额贷款累计发放超过1亿元,营造良好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倍增。
4、实施职业技能提升举措。紧贴全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逐步推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个人帐户制度,调动企业和劳动者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加大对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的补贴力度,重点对新技师培养、大中专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订单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实行政府补贴。紧贴全市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拓展和提升职业培训层次,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技能,逐步推进城乡劳动者素质就业、技能就业。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职业,严格执行用人单位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的规定。构建多层次、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在岗人员参加紧缺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5、实施市场供求对接举措。整合资源,建设融职业介绍、公共培训实训、技能鉴定、合同备案、社会保险、执法维权“六位一体”、以信息技术支撑、规范高效的综合性人力资源市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畅通供求动态、岗位描述、工资价位等市场网络实时信息渠道,便捷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尽快积极就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接机制,开展职业中介机构星级评定活动,完善职介服务规则,进一步落实职业介绍补贴,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空缺岗位迅速、有效对接,提高市场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公平就业的效率。
6、实施公共服务保障举措。完善全市公共就业、培训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增强公共就业服务功能。2009年底以前,在城镇社区和郊区县行政村全部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健全市、区(县)、街道(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明确城乡统筹就业服务职责,推动劳动保障工作业务下移,为劳动者提供便捷式的家门口就业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由财政保障市、区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稳定公共就业服务队伍,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绩效考核,充分发挥人本服务效能。实施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规范化服务,做到服务标识、功能、标准、流程“四统一”,为城乡所有劳动者及时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就业援助等免费、优质服务,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7、实施失业预防调控举措。建立市、区县失业预防调控体系,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失业人员的流量、流速、流向;把握富余人员的技能状况和从业愿望,开展企业富余人员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年度释放失业人员不超过单位总人数5%的用人单位,给予富余人员转岗培训补贴,鼓励企业自主消化富余人员,防止将富余人员推向社会;发挥劳动合同签订、终止、解除备案和批量裁员备案的预防功能,合理调节失业人员出现的行业、区域和时间;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与企业富余人员、空缺岗位的紧密衔接机制,形成企业富余人员与市场有效对接、企业所需人员通过市场有效配置的良性循环。
8、实施劳动关系和谐举措。加强劳动合同属地化管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就业诚信工程管理,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分区域、分行业合力推进集体合同签订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严格执行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制度,报送审查率达到100%;完善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工作的沟通协调,化解劳资矛盾,切实保障劳动者民生权益;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模式,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全面、动态监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中介机构就业服务行为;强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充分发挥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在调解劳动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信息化建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五)“充分就业城市”创建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主体。市、区县政府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组织推进领导主体,设在市、区县劳动保障局的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具体落实创建工作主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创建工作机制,整合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资源,充分发挥创业激励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失业预防调控,实施专项举措和精细管理,并通过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舆论宣传,扩大充分就业城市创建工作的影响,推动创建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2、加强工作督导。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分解、下达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具体指标,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组织督导组深入区县,检查把握创建工作进度,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实行按月讲评、按季通报,推广有关区县和单位的先进经验做法,交流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矛盾,指导、推动全市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3、严格考核评估。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对照充分就业城市创建标准,对各区县进行年度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网络信息,走访查看实地等方式,动态评估创建指标完成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工作开展情况。严格申报、验收、命名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标准的,授予“××××年度南京市充分就业区县”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对已经创建成功且满两年的区县进行复核,复核不达标的撤销其“充分就业区县”荣誉称号,确保全市创建工作常抓不懈。
稿件来源: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