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人员管理

考评人员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为“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一、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1、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3、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4、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二、考评人员的申报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填写《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考评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高级考评员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三、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

1、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本地区考评员进行资格培训。

2、考评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制度、法规和基本理论;

(二)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职业标准、鉴定命题以及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3、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进行。

4、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符合条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其证卡照片处加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钢印),有效期为三年。

四、考评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1、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全市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2、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高级考评员和省属鉴定机构考评人员的聘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市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聘用,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3、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取得相应考评人员资格者中聘用,并签定聘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4、考评人员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需继续聘用者由聘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