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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考核鉴定申报程序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劳社职鉴[2003]2号)和《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市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宁劳社职鉴字[2008]1号)文件要求,“鉴定机构须在实施鉴定前15个工作日向市鉴定中心申请,填报《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和《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登记表》,并交纳鉴定费。”“考生可在考试结束一周后到报名点查询成绩。单项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一年。单项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向原考点申请补考并交纳补考费,由各考点重新办理鉴定申报手续。”
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所属的南京市第十八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十八所)承担受理享受政府补贴的相关统一鉴定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为保证就业再就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有序进行,更好地为申报单位和考生做好鉴定服务工作,现对十八所鉴定工种范围内的有关鉴定考核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鉴定实施:
1、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在实施鉴定前10日向十八所提交《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登记表》、《就业再就业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培训信息系统中打印的考生(学员)名册、原职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本人资历和能力水平的相关材料(属院校考生还应提供本专业入学录取名册证明)。申报高级工的单位或个人须提前15日向十八所提交上述材料。
2、属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按市鉴定指导中心安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鉴定,非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十八所根据各相关工种的鉴定要求实施鉴定。(具体参见《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市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宁劳社职鉴字[2008]1号)文件)
3、凡涉及政府培训鉴定补贴的鉴定工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职培[2006]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培训质量督导及考核工作的通知》(宁职培[2007]28号)文件精神,市职培指导中心委托十八所将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以及实施鉴定过程进行鉴定考核质量跟踪督导。
二、证书管理及费用收取:
1、根据市鉴定指导中心《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核发。各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证书打印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到十八所办理等级证书验证手续,并及时到市区鉴定中心办理验印手续。
2、凡在十八所申报鉴定的所有工种,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技能鉴定时,须填报《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登记表》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考虑到就业再就业培训相关优惠政策的要求和实际培训考核鉴定运作情况,暂免收补考费用,即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人员申报并参加同一工种、同一层次技能鉴定时,一次交纳鉴定费可享受两次技能鉴定机会。
上述调整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
南京市第十八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〇〇八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