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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就业促进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经表决通过就业促进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九章六十九条,分别为总则,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就业促进法还明确,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并讲话。  

  

  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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