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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为做好“十五”期间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根据《江苏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 要》制定了《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五”实施方案 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是适应市场经济需求、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整体素 质的重要途径。 为使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在“十五”期间有较大发展,依据《江苏省残疾人事业“十五” 计划纲要》和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 五”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初步建立职前、职后教育与培训相互结合,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与培训相互衔接 ,并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以能力培养为本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 训体系。 为城乡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提供各种形式和层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积极发展残疾人中、高等职业教育。 二、主要措施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普通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继续在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发挥主体作用,逐步形成残疾 人职业技能培训网络;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要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开展职业教育与 培训,努力成为当地残疾人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定点机构;特殊教育学校为未能升学的残疾学 生提供实用技能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协调 、组织和服务作用。 城镇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要与就业结合,向正规化、专业化和学历化方向发展;要大 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加强残疾人定向培训;积极 开展失业及转岗残疾职工培训,为他们就业创造条件。 农村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要与生产和扶贫结合,大力开展中、短期培训。依托县、乡 职业培训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对残疾人进行培训。 2.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 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积极招收残疾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建立省、市两级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在提供学历教育的同时,开展残疾人短期 培训、师资培训,指导本地职业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提高办学层次,扩大办学规模,增加办 学形式。 依托高等教育师范院校、特殊教育师范学校,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 和教师培养基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选拔教师,提高教师待遇 。 3.发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继续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各类残疾考生;鼓励普通高校举办招收 残疾学生的专业或班;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合理布局,发展特殊高等职业教育。 现有特殊教育高等院校、系(班)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研究教学教 法,并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残疾人自身特点,及时增减专业,调整课程内容,努力提高 办学质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规模,提高办学层次。 改革毕业生分配制度和招生制度。招收残疾学生的中等、高等学校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 荐残疾毕业生。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毕业生要提体供切实的就业服务。 4.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手段 各级残联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 1. 矽肺 2. 煤工尘肺 3. 石墨尘肺 4. 碳黑尘肺 5. 石棉肺 6. 滑石尘肺 7. 水泥尘肺8. 云母尘肺 9. 陶工尘肺 10. 铝尘肺 11. 电焊工尘肺 12. 铸工尘肺 13. 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 内照射放射病 5. 放射性皮肤疾病 6. 放射性肿瘤 7. 放射性骨损伤 8.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 放射性性腺疾病 10. 放射复合伤 11. 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 铍病 6.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 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 铀中毒 12. 砷化氢中毒 13. 氯气中毒 14. 二氧化硫中毒 15. 光气中毒 16. 氨中毒 17. 偏二甲基肼中毒 18. 氮氧化合物中毒 19. 一氧化碳中毒 20. 二硫化碳中毒 21. 硫化氢中毒 22.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 工业性氟病 24.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 四乙基铅中毒 26. 有机锡中毒 27. 羰基镍中毒 28. 苯中毒 29. 甲苯中毒 30. 二甲苯中毒 31. 正己烷中毒 32. 汽油中毒 33. 一甲胺中毒 34.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 二氯乙烷中毒 36. 四氯化碳中毒 37. 氯乙烯中毒 38. 三氯乙烯中毒 39. 氯丙烯中毒 40. 氯丁二烯中毒 41.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 三硝基甲苯中毒 43. 甲醇中毒 44. 酚中毒 45. 五氯酚(钠)中毒 46. 甲醛中毒 47. 硫酸二甲酯中毒 48. 丙烯酰胺中毒 49.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 有机磷农药中毒 51.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 杀虫脒中毒 53. 溴甲烷中毒 54.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 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 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 中暑 2. 减压病 3. 高原病 4. 航空病 5. 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 炭疽 2. 森林脑炎 3. 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1. 接触性皮炎 2. 光敏性皮炎 3. 电光性皮炎 4. 黑变病 5. 痤疮 6. 溃疡 7. 化学性皮肤灼伤 8.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和现代远程教育学习;各地高( 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要创造条件,满足盲聋考生的特殊需要;有条件的各类残疾人学校 可以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开展教学实践活动,实现资源共享。 三、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和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 额 拨付职业教育经费。政府应根据国家对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求,逐步增加职业学校和职 业培训机构经费。对中央给予补帖的重点扶持项目,省及地方按照一定比例配套经费。 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机构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对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 。 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可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贴。 鼓励依法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各地可视具体情况,设立残疾人教育与职业 培训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 四、检查评估 加强督导评估,制定、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建立以受训合格率和 就业率相给合的评价指标体系。 全省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 电光性眼炎 3. 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 噪声聋 2. 铬鼻病 3. 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 1.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 苯所致白血病 4. 氯甲醚所致肺癌 5. 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 焦炉工人肺癌 8. 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1. 金属烟热 2. 职业性哮喘 3. 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 棉尘病 5.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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