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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部分区县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劳动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243号令)有关规定,为方便基层单位和伤残职工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事宜,现就我市部分区县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行一级鉴定、两级管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统筹区县应设立代办机构,指定专人,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委托负责本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区县代办机构的工作职责:按规定受理本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材料;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评审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负责鉴定材料的归档管理;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来访接待,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各区县原聘用的医疗卫生专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聘用,可纳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统一管理,从事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情况,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到区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包括体检、评审等),遇特殊情况,区县可以安排个案直接参加市级鉴定。

五、鉴定结论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统一下达,加盖“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鉴定专用章”按1-5编号,分别由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代办机构管理使用。

六、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代办机构,分别使用“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县(区)办公室”印章。

七、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代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公章管理制度,明确鉴定专用章、办公室印章的使用范围,专人保管,严格实行用章登记。

八、各区县的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应按季度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存档,其它鉴定资料由各区县鉴定办公室归档管理。

九、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ОО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区县    劳动能力鉴定    通知

抄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7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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