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就管 [2008]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民生、落实“五有”要求的工作意见》(宁委发[2008]12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的认定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2人以上(含2人)的城镇居民家庭户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认定
“农村零转移家庭”是指农业富余劳动力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富余劳动力均未实现转移就业的家庭。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的申报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申报
1、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持《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零就业家庭登记表》。
2、社区劳动保障站对申请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零就业家庭登记表》报街道劳动保障所,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3、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将登记信息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申报
1、“农村零转移家庭”的申请人,须凭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进行申请,填写《零转移家庭申请登记表》,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人员入户进行核实(户籍所在地未建立村劳动保障站的,由街镇劳动保障所办理)。
2、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公示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后,在《零转移家庭申请登记表》签署意见,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3、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接到申请人填写好的《零转移家庭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编制成册并汇总填写《零转移家庭情况汇总表》,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全市范围内的动态管理。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目标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目标
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履行及时高效服务承诺,对援助就业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的,在其登记认定后,两个工作日内援助上岗,并在一个季度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援助一户、稳定一户、脱贫一户。
(二)“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目标
通过开展动态消除“农村零转移家庭”工作,帮助每户“农村零转移家庭”至少有一名农业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逐步改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状况,使其走上脱贫致富之路。
四、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服务管理机制
(一)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长效服务管理机制
1、积极宣传,确保出现一户、登记一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条件、办法、相关手续以及扶持政策通过张贴公示等方式告知于民;社区实行“零就业家庭”专项调查、登记、统计制度,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并按照市统一规定健全基础台帐,全面摸清底数,做到家庭情况清、就业要求清、培训愿望清、身体状况清。
2、筹措岗位,确保登记一户、援助一户。在“零就业家庭”申报、登记、认定后,指定专人负责,为每一名“零就业家庭”援助对象建立跟踪服务卡,定期跟踪服务,掌握其就业和失业状况;制订一份符合其特点的援助就业计划;发放一套就业政策宣传资料,告知相关就业服务内容;筹措岗位,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3、落实政策,确保援助一户、稳定一户。自谋职业的,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协助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指导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帮助申请小额贷款,享受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用的,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单位申报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的,协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指导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4、多措并举,确保稳定一户、脱贫一户。“零就业家庭”稳定就业后,社区劳动保障站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其就业和家庭生活状况,对因病等特殊情况致贫的,要主动与工会、民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努力使家庭生活状况得到不断改善。
(二)建立“农村零转移家庭”长效服务管理机制
1、充分发挥基层平台作用。街镇劳动保障所负责确定援助措施,签订帮扶协议,落实援助方案,并安排帮扶责任人。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定期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掌握辖区内援助对象转移就业、享受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等政策情况,及时发现并上报新出现的“零转移家庭”。同时,加强对已实现转移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
2、加强“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为“零转移家庭”服务的窗口,加强职业指导,使“零转移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树立市场就业、自谋职业的观念。要经常性地开展“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采取多种形式,针对“零转移家庭”的特点和需求,通过开展订单式、援助式、输出式等培训,以培训促转移。对有创业愿望的“零转移家庭”成员,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扶他们尽快实现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零转移家庭”子女尤其是高校毕业生、“两后生”,要纳入技能扶贫计划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重点发放对象,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3、制定并及时启动援助预案,确保“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尽早实现转移就业。各区县要制定“零转移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预案,层层落实责任。以社区(村)为基本监控点,采取分片分户负责的办法,加大日常监控力度,对新出现的“零转移家庭”,在申报认定后启动援助预案,及时帮助转移就业。
五、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转移退出机制
(一)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退出机制
对经评估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及时在台帐和数据库中记录,并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统计:
1、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就业或通过其他形式就业创业后,家庭的人均收入达到及超过脱贫标准的;
2、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均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3、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比较稳定的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
4、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建立“农村零转移家庭”转移退出机制
“零转移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区(村)劳动保障站认定,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复核,不再作为“零转移家庭”:
1、“零转移家庭”通过转移就业援助或其他渠道,家庭富余劳动力中已有1人以上(含1人)实现转移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被用人单位招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实现灵活转移就业,年累计转移天数达180天;(4)从事高效农业的养殖、种植等农产品加工或村办经济获得劳务工资性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2、“零转移家庭”中登记的富余劳动力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转移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接受推荐的岗位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而造成未就业的。
3、街道(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连续三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六、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成效评估机制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就业援助成效评估工作,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组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验收,市劳动保障部门抽查考核。成效评估工作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通过公示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二)组织专项调查,确保不漏户、不漏人;
(三)明确帮扶责任人,制定专项就业援助计划,建立跟踪服务卡;
(四)援助措施得当,确保受援对象实现相对稳定就业,就业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家庭脱贫(脱贫以退出当时当地“低保”为标准);
(五)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跟踪服务卡,网络、台帐资料适时更新,记载内容与受援对象实际情况做到“三统一”,家庭状况、困难原因、技能特长、培训愿望、择业愿望、就业转移去向做到“六清楚”。
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帮扶工作,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做到“五个到位”,即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措施保障到位、检查考核到位。把日常的督促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结合起来,使援助对象享受政策的渠道畅通,确保已经出台的援助政策落到实处。市里将定期通报各区县两项清零工作的进展情况,把动态清零作为创建充分就业区县的核心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各区县也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向社会公开清零就业援助监督电话,形成社会监督的氛围,为帮扶“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促进“农村零转移家庭”转移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