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 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 元调增至380 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344 元调增至430 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388 元调增至488 元。
二、调增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 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 号)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0 元调增至360 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230 元调增至290 元。
三、调增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对符合《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宁劳薪〔88〕23 号)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90 元提高到360 元。
四、调整标准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原渠道列支。原渠道解决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五、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六、本通知自2007 年1 月1 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