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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接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公司、集团)、省直管驻宁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06]72号)要求,为建立健全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使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后能得到更好的服务,安度晚年,现将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接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对象

(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含省直管驻宁企业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退休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人事档案须向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移交,以下简称市企保中心(市退管中心),实行集中管理。

(二)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前已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不进行移交,仍由原单位保管。

(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档案移交、管理问题,待中央另行规定后执行。由区(县)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人事档案暂不移交,但仍应按规定划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纳入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移交要求

(一)各单位在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前,应按规定对档案进行收集鉴别、分类整理,确保完整齐全,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按要求填写《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

(二)各单位按照宁委办发[2006]72号文件中规定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划拨标准,向市企保中心(市退管中心)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200771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单位整体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后,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200771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同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三)市企保中心(市退管中心)负责对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进行审核,办理接收手续,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

三、档案管理

(一)市企保中心(市退管中心)负责市养老保险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接收和集中管理工作,并对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指导。

(二)市企保中心(市退管中心)按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方便各有关部门的查阅、借用。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主动负责地做好移交工作。

(二各单位应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制定本单位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计划,按计划分步骤、分阶段序时开展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

(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纳入居住地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五、养老保险独立统筹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宁委办发[2006]72号文件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接收和管理的具体事宜。

 

附件: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内容的分类和装订要求

 

 

                                 ОО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内容的分类和装订要求

档案内容的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情况的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资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退休、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装订要求:

一、退休人员档案材料须经整理、编目、分类、排序、装订成册,并填写目录。档案装订必须有卷皮,并书写档案人姓名、社会保险个人编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做到卷面整洁,案卷整齐。

二、退休人员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扩散不清的,须进行复制。复制的材料经核对无误后归档,排列时复制件在前,原件在后,破损的归档材料要进行裱糊。

三、材料页码编在右下角,不得漏页、缺页。

四、档案材料应装入档案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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