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政务公开->政策法规->企业养老保险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险管〔2008〕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在做好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在全市开展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这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改革和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这项工作尚处于推进阶段,还存在一些单位思想认识不统一、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进度较慢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比较单一等问题。为确保年内基本完成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任务,现就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保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深化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义务,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尽快将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努力实现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他们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同时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承担的责任,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用人单位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采取多种管理服务形式,合力推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与服务,也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实际情况,采取其它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

对于经营状况较好、退休人员较多且居住地相对集中、退管组织健全、活动开展正常的企业和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的企业,经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退管中心)认定后,可采取企业与社区共管的形式,按照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统一要求共同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按规定应划拨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可采取分期划拨的办法,但第一次划拨的费用不低于应划拨额的50%。

对于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退休人员居住地相对分散、退管组织不健全的企业,须在年内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于社区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对于目前经营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先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应划拨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可分期划拨,但第一次划拨的费用应不低于应划拨额的30%。

对于已破产、关闭的企业,凡有主管部门的,其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由主管部门或产业集团统筹解决;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经市退管中心认定后,其退休人员可以由主管部门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三、大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要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落实基本的工作条件,确保正常开展工作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服务制度,实现对退休人员动态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凡是实行企业与社区共管以及由其主管部门管理服务形式的,市退管中心都要与企业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责任以及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等方式,以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的指导和规范。

 

附:《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申报表》

 

 

 

 

                                  二ОО八年六月二十日



本篇文章已经有人次访问
Copyright(c) 2002 by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