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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宁劳社医保[2008]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方便参保职工就医,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7号)和《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宁劳社医保[2008]7号)有关要求,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确定137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公布如下。

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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