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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自付比例及支付上限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降低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办法(试行)》(宁劳社医保[2005]13号)、《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料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宁劳社医[2005]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低部分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调高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上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低410个乙类药品和222条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调低自付比例的药品主要为临床常用、价格适中的药品,其中西药280个、中成药130个(见附件1),调低自付比例的诊疗项目包括检验类178条、临床治疗类44条(见附件2)。
二、调高5项综合医疗服务类材料和心脏起搏器类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上限(见附件3)。
三、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认真执行,并做好宣传咨询工作,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四、实行单独医疗保险统筹的区、县根据各地实际组织实施。
五、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附:
1.调低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名录
2.调低自付比例诊疗项目名录
3.调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上限特殊医用材料

附件内容可查询“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
网址:http://www.njlss.gov.cn/pub/ldbz/wsxz/xlbx/
联系电话:025-86590762  025-86590796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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