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劳社医[2007]1号)的精神,确保新增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病种准入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增门诊慢性病的准入
新增门诊慢性病中的强直性脊柱炎、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白塞氏病、血友病、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自身免疫性肝炎、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颅内良性肿瘤、骨髓纤维化等12个病种,以及原门诊慢性病种中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2个病种的认定和准入,由患者单位或本人持三级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审核认定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送表同时除提供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或出院小结外,还需提供由三级医疗机构医务处(科)审核盖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二、新增门诊特定项目的准入
1、新增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准入按门诊特定项目的准入程序办理,由患者单位或本人持肝移植手术医院主任医师审核认定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送表同时提供肝移植手术出院小结的原件及复印件。
2、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实行定医院、定医生、定药店、定药师、使用门特专用病历和专用外配处方管理。定点医院暂定为: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解放军第八一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定点零售药店暂定为:江苏先声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洪武路药店、南京金陵大药房新街口药房、南京医药百信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同仁堂药店、南京国盛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迈皋桥药店。患者可在上述医院和药店中任选一家医院(药店)作为本人定点医院(药店)。
三、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对照疾病诊断标准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暂行标准》为参保人员做好病种的认定和审核,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定项目的病种认定工作纳入诚信和年度考核管理。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