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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苏劳社劳薪[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

苏劳社劳薪[2005]2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今年我省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当用人单位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时,应当与我省最低工资规定衔接,按《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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