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
->
政务公开
->
政策问答
->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异地转移新规定
自2006年7月1日起,核定其他地区转入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将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与本地区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其中在市级统筹区域内发生的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应根据转出地的政策调整。
本篇文章已经有人次访问
Copyright(c) 2002 by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