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1日起,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失业时,因参保缴费不满一年、自愿辞职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