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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的外来人员社会保险费比例

        根据市政府(宁政发[2002]172号文)规定,我市自2002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人员(系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2%;其中,外来人员个人缴纳8%,用人单位缴纳14%;用人单位必须为外来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外来人员个人缴纳1%,用人单位缴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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