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政务公开->政策问答->社会保险征缴

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给付

1、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时,其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职工在上学、参军、辞职或与用人单位解除、中止劳动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上的累计储存额可以随同 转移;职工因触犯法律或违反厂纪厂规被开除的,其个人账户上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年金及利息的累计 储存额归企业所有。

3、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其年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法定继承人。



本篇文章已经有人次访问
Copyright(c) 2002 by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