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直接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具体步骤:
(1)4万元以内的费用
①扣除自理用药及诊疗和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部分;
②扣除自付乙类药品个人负担部分;
③扣除自付特殊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及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
④扣除自付起付标准;
⑤其余费用根据不同的费用段按比例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2)个人缴纳大病救助费用年限在三年以下的,超过4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内的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个人缴纳大病救助费用年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超过4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