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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介绍

行政执法类型:非许可审批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SP-0001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受委托执法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

    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

   (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3号):国务院审改办向我部通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2项


行政执法程序:南京市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6590831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水西门大街61号)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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