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型:非许可审批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SP-0006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第3项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八条第三款: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行政执法程序: 南京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定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稽核服务科
联系电话:84713457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洪武北路123号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无
法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375号令)
2、《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
3、《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宁劳社工[2006]4号)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