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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行政执法类型非许可审批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SP-0006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第3项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八条第三款: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行政执法程序: 南京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定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稽核服务科

 

联系电话84713457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洪武北路123号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

 

法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375号令)

2《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

3、《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宁劳社工[2006]4号)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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