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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登记

行政执法类型:行政登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登记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DJ-0003

行征执法主体: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委托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劳医字[2000]7号)
    2、《关于门诊特定项目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充规定》(宁劳社医[2004]12号)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劳医字[2000]7号)第二条第二款: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登记后,发给《门特医疗证》。


    2、《关于门诊特定项目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充规定》(宁劳社医[2004]12号)第一条:对于恶性肿瘤六个月放化疗期结束后,仍需延长放化疗的参保人员,经就诊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任医师确认,医务处审核、签章后,由参保人员向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医保中心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答复。延长放化疗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个周期。放化疗期待遇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劳社医[2007]1号)第三条:增加肝移植术后抗异治疗等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行征执法程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登记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6590776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水西门大街71号)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

法定依据:
1、《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劳医字[2000]7号)


2、《关于门诊特定项目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充规定》(宁劳社医[2004]12号

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劳社医[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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