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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定点门诊医疗登记

行政执法类型:行政登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精神病患者定点门诊医疗登记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DJ-0002

行征执法主体: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委托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关于对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等问题的有关规定》(宁劳医字[2001]7号)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关于对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等问题的有关规定》(宁劳医字[2001]7号)第二条:上述精神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病门诊治疗,应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医疗证明,到市医保结算中心办理门诊医疗登记手续,每次登记有效期为6个月。

行征执法程序:南京市精神病患者定点门诊医疗登记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6590776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水西门大街71号)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门精申请表

法定依据:
   《关于对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等问题的有关规定》(宁劳医字[2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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