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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费医疗补助

行政执法类型:行政给付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公务员公费医疗补助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JF-0008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委托执法)
行政权力主体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第五条: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以及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支付和审计制度。
     2、《关于社会保险职能划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2002年第24号)第四条:原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自2002年3月1日起划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第五条: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以及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支付和审计制度。
   2、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第五章第15条);
   3、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卫健[90]第2号、苏财行[90]31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二、对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施管理。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的决算。


行政执法程序:公务员公费医疗补助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部门: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6590797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水西门大街71号)
服务指南:详见

表格连接:

        南京市公费医疗病人家庭病床申请表》  

        《南京地区公费医疗病人特殊用药申请表》  

        《南京地区公费医疗病人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单》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
    2、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第五章第15条)
    3、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卫健[90]第2号、苏财行[90]31号)
    4、《关于社会保险职能划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2002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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