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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

行政权力类型:行政给付

行政权力名称: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

行政权力编码:NJ01LB-JF-0007

行政权力主体: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委托执法)

行政权力主体法律依据:

     1、《省委办公厅等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办[2001]73号)

    第十二条: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和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的落实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02]44号)

    第五条第一款: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经办业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医保中心负责,统筹人员凭市医保中心发给的《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专用病历》就医。

   3、《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劳社医保[2002]2号)

   第九条:市医保中心负责离休干部就医的日常管理工作。

行政权力行为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劳社医保[2002]2号)

    第二十二条:市医保中心要本着“保障就医、搞好服务”的原则做好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下列医疗费用由离休干部本人先垫付,再由单位集中到市医保中心零星报销:1、常住外地、异地安置离休干部在当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2、赴外(境内)探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急诊抢救在非联网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条:市医保中心设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专项支出帐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关于加强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就诊管理的通知》(宁老统办[2003]04号)

    第七条:请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积极配合医保中心,改进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因未执行上述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将不予支付,并按照《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南京市企事业离休干部零星报销业务须知》(宁老统办[2003]03号)

行政权力程序: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6590787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 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水西门大街71号)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南京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零星报销费用申报表

法定依据

    1、《省委办公厅等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办[2001]73号)

    2、《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02]44号);

    3、《关于加强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就诊管理的通知》(宁老统办[2003]04号)

    4、《南京市企事业离休干部零星报销业务须知》(宁老统办[2003]03号)

    5、《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劳社医保[2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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