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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发放

行政执法类型:行政给付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生育保险待遇发放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JF-0009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委托执法)


行政权力主体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95号)

    第四条: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日常工作。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95号)

    第十三条,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应当凭下列材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一)《独生子女证》或单位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二)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

        (三)医疗费用单据;(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2001]9号)

    第三条: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失业职工,由本人直接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3、《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社医[2004]9号)

    第五条第一款:参保职工生育后,由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申领产假工资。经办机构以生育津贴的形式直接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由参保单位支付给参保职工。


行政执法程序: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6590783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水西门大街71号)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法定依据:
    1、《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95号)

    2、《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2001]9号)

    3、《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劳社人[2002]13号)

    4、《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社医[2004]9号)

    5、《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宁医保办字[2004]3号)
    6、《关于生育保险部分医疗项目定点就诊结算“三统三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医保办字[2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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