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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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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型:行政给付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与发放
行政执法事项编号:NJ01LB-JF-0001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经办机构参照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行政执法程序: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与发放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每月15日前
办理部门: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86590825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水西门大街61号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无
法定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2、《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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