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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医疗费用给付

行政执法类型:行政给付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医疗费用给付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JF-0005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委托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第二十九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取药或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医疗保险卡》记帐,医保中心按个人账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第三十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心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南京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的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6〕1号)(四)经办机构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为依据,采取月度结算、半年调整和年终决算相结合的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行政执法程序: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给付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6590759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费用申请表

法定依据:

     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

     3、《南京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的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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