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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异地转诊转院医疗费用审批

政执法类型:行政确认

行政执法名称:参保职工异地转诊住院医疗费用审批

行政执法编码:NJ01LB-QR-0020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委托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劳医字 [2000]5号)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劳医字 [2000]5号)

    第八条:参保人员转往外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须经本人定点的三级医院主任医师会诊,并出具转诊证明和病历摘要,医务处(科)审核后,报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急诊抢救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对需住院治疗的,可在病情稳定后3日内转入本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

行政执法程序: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医疗费用审批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零星报销科

联系电话:86590793、86590791

咨询电话:12333、86590700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水西门大街71号)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参保职工转外地就诊申请表

法定依据:
    《关于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劳医字 [2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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