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型:行政确认
行政执法名称:参保职工异地转诊住院医疗费用审批
行政执法编码:NJ01LB-QR-0020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委托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劳医字 [2000]5号)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劳医字 [2000]5号)
第八条:参保人员转往外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须经本人定点的三级医院主任医师会诊,并出具转诊证明和病历摘要,医务处(科)审核后,报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急诊抢救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对需住院治疗的,可在病情稳定后3日内转入本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
行政执法程序: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医疗费用审批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零星报销科
联系电话:86590793、86590791
咨询电话:12333、86590700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水西门大街71号)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参保职工转外地就诊申请表
法定依据: 《关于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劳医字 [2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