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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执法类型:行政确认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QR-0014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受委托执法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第三条:下列事项由主管部门依法实行委托:(三)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权、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权,委托南京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结算中心、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行使。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8号)

    第一条:建立健全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原则,结合本地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实际,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参加培训。第四条:做好定点机构资质审核与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工会、企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方面专家参加的审核小组,审核申请报告,核查办学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劳动保障部门参考审核小组意见,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2、《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58号)

   第十条:劳动保障、教育、科技等部门要在现有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中,选择一批面向农村劳动力的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和教育等部门认定,作为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2005年─2007年每年发展20家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建工、农林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开展各自行业领域内的理论和技术培训,形成各有重点、分工合作的培训协调机制。

行政执法程序: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84787119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管家桥55号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再就业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法定依据:
    1、《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2、《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8号);
    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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