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局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目录
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清理调整后行政权力事...
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 > 行政执法公开 > 类型 > 行政确认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核 > 介绍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核

行政执法类型:行政确认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核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QR-0011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委托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42号)

 第一款:申报审核。

 (一)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申请书及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等材料,经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确认后,可向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按照劳动保障属地化管理服务的原则,区劳动保障部门为小额担保贷款申报审核第一责任人,应在区人力资源市场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接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办商业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结贷款手续。

 2、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88号)
       3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南银营发[2006]51号)

行政执法流程: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核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15天

 

办理部门: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区县就业管理中心、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南京银行鸡鸣寺支行

 

联系电话:86590830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区县就业管理中心、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南京银行鸡鸣寺支行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核表

 

法定依据

    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04]212号)

    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42号)

提示:浏览本网站,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 1024*768 您是本页面第位访客
苏ICP备05011448号 E-mail : webmaster@njlss.gov.cn
Copyright(c) 2002 by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