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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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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型:行政确认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核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QR-0010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委托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岗位补贴办法》(宁劳社就管 [2006]13号、宁财社[2006]368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社[2006]273号)第三条第四款岗位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申请岗位补贴需按有关规定附相关材料。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15个工作日予以核定,并由区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市财政对区财政按规定实际支付岗位补贴的75%给予补助。
行政执法流程:南京市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核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6590824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各区县人力资源市场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用人单位申请政府补贴承诺书
法定依据:
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条) 2、《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岗位补贴办法》(宁劳社就管 [2006]13号、宁财社[2006]368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社[2006]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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