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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行政执法类型行政确认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QR-0016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行政执法程序:南京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流程

 

收费金额:收费费率及公式(链接附表)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全国全省统考提前32天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办理部门: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三区二县劳动保障局鉴定机构

 

联系电话83370610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鉴定中心一楼大厅(鸡鸣寺1号)、三区二县劳动保障局鉴定机构。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南京市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登记表

           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

    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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