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型:行政确认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职业介绍补贴审核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QR-0008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委托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社[2006]273号)第三条第二款职业介绍补贴。持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拨《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各类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成功的,凭其免费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明,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城镇各类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职业介绍机构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需按有关规定附相关材料。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15个工作日予以核定,并由区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拨付至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市财政对区财政按规定实际支付职业介绍补贴的75%给予补助。
2、根据《南京市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5]58号)和《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05〕100号)规定,职业介绍补贴范围已扩大至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新生劳动力。
行政执法流程:南京市职业介绍补贴审核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6590824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各区县人力资源市场(链接)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法定依据:
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社[2006]273号)
3、《南京市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5]58号);
4、《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05〕1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