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项目类型
组织领导
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
行政执法类型: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XK-0004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国务院审改办向劳动保障部通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劳社厅发[2004]13号)
行政执法程序: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流程图
收费金额: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格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