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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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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型: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XK-0003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受委托执法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
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行政执法程序:南京市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6590834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水西门大街61号)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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