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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收

行政执法类型:行政征收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收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ZS-0003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11号)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11号)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并按规定划帐。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次月起6个月内可使用个人帐户就医、购药;连续缴费期满6个月后,可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精神病以及大病医疗救助等,以下同)。

 

行政执法程序: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收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部门: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各区县人力资源市场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

 

法定依据: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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