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项目类型
组织领导
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
行政执法类型:行政征收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收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ZS-0003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11号)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11号)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并按规定划帐。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次月起6个月内可使用个人帐户就医、购药;连续缴费期满6个月后,可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精神病以及大病医疗救助等,以下同)。
行政执法程序: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收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部门: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各区县人力资源市场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 无
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