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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如何划分?
   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1)市属以上国有企业;

    (2)上市股份制企业;

    (3)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4)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市属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中方为市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地企业驻宁分支机构、区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答辩书如何书写?
   答:答辩书是劳动争议仲裁的被诉人针对申诉人申诉请求和理由进行反驳和辩解的文书。答辩书的内容通常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住所地)等自然情况。正文是答辩书的主要部分,应写明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包括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起因和现状,据理进行反驳。结尾要写明答辩书送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由答辩人签名(盖章),并写明日期等。写答辩书时,要针对申诉人在申诉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答辩书要用语准确,字迹清楚,文面整洁,必须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3、仲裁庭开庭审理有何规定?
   答: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开庭裁决程序有何规定?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
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
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
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
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5、仲裁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怎样申请回避?
   答: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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