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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的范围;

  (4)属于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5)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超过前述时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诉书填写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写明下列各项:

  (1)劳动者方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用人单位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申诉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日期,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诉书中对争议事实的叙述应当实事求是,突出主要问题。申诉的理由要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请求仲裁的事项要明确具体,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申诉书用语要准确,字迹要清楚,文面要整洁,必须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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