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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宁劳社法〔200611

 

 

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构建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经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ОО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好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劳动保障行政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人)认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各执法机构或依法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三条  举报投诉人认为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市劳动保障局法制部门举报投诉: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非许可审批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征收的;

(四)违法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

(五)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采取书面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等形式。举报投诉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干扰或阻碍正常的劳动保障执法活动。

第五条  举报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又举报投诉的;

(二)当事人对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不服,又进行举报投诉的;

(三)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举报投诉事项已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部门受理的。

第六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举报投诉材料的保密与登记工作。不论举报投诉人以何种方式进行举报投诉都应当询问举报投诉人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举报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在《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和记录。
    第七条  举报投诉受理机构自接到举报投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举报投诉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举报投诉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应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投诉。
    第八条  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应当按照《行政监察法》、有效投诉认定办法及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

案件受理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予以配合。
    第九条  举报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领导研究决定: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第十条 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制作《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结案通知书》,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在处理举报投诉过程中,发现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在内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投诉人认为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市纪检监察部门派驻劳动保障局的纪检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由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处理:

(一)反映市劳动保障部门或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二)不文明执法、工作态度差、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收取相对人钱财、礼物、吃拿卡要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处理当事人举报投诉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执法机构被举报投诉且被认定为有效投诉,但拒不整改的,按照《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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