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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宁劳社法〔200610

 

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要求,制定了《南京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ОО六年七月十二日

 

 

 

 

南京市劳动保障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推进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执法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处理行政事务等面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执行公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并遵守《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宁政办发[2003]138号)明确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规范等工作标准。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在局党组、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局办公室、监察室、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纳入局千分制考核目标管理体系,具体评分办法每年年初统一印发执行。

各执法机构也应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制订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即对依法行政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价;

(二)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规范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程序规范。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内容:

(一)组织领导: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领导机制,依法行政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实效、有总结;

(二)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职权分解到岗,责任明确到位;

(三)依法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按规定报送法核和公开,每两年清理一次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公开: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公布执法事项、执法机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权力阳光运行;

(五)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干部、执法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水平;

(六)行政救济: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的职责,行政案件办理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考核评议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形式及日常考核、重点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内部考核,是指市局对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或各执法机构对其各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考核。

行政执法外部评议,是指社会各界及行风监督员对我局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九条  日常考核由市局及执法机构按工作目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执法人员自查。执法人员对照岗位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标准,按照规定的自查时间要求,逐条、逐项地检查执法工作的成效及存在问题,填写《执法考核自查表》,报执法机构审核备案。

(二)机构考核。市局对各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其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进行的日常核查,形成考核结果并备案。

第十条  重点考核由市局根据千分制考核目标专项要求或上级工作重点定期组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年终考核在局千分制考核时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鼓励的行为:

(一)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得当、程序合法;  

(三)关心群众,深入基层,主动调查了解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

(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推进本职工作创新,采用新方法、新机制,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五)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办法,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积极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树立和维护我局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我局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履行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等事项;

(二)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流程图规定的办事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并将群众咨询或申请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

(四)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努力为群众排难解忧。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一)优秀(95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依法行政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二)良好(85分—94分):努力贯彻执行依法行政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三)合格(75分—84分):能贯彻执行依法行政的各项规定,尚能抓住依法行政的工作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四)基本合格(65分—74分)和不合格(65分以下):未能很好地执行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流于形式,群众不太满意或不满意。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总分值中,日常考核和重点考核占40%,年终综合考核占60%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执法机构、处室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考核评议基本合格及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处室负责人和执法工作人员,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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